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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巴里島間: 2013-11-05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不少人在見工時都有過被用人單位以服裝費、物料費等名義收取押金的情況,用人單位通常還會許以服務一定年限即滿額退還的承諾,看似沒有問題,但現實情況下想順利拿回這筆押金可謂難上加難,一旦商務中心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往往會沒收押金不予退還,即使勞動者本身沒有過錯,用人單位也會以各種理由克扣,導致勞動者無法拿回當初用人單位承諾滿額退還的押金。
  黃埔區法院民一庭劉法官告訴記者,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東森房屋財物。”
  同關鍵字行銷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也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做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樣,當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將依法進行處罰。建議廣大勞動者在“搵工”時多一個心眼,遇到勞動單位收取押金時,一定要保留好相關收據,及時向勞動監化療飲食察部門投訴反映,以便勞動監察部門查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已造成損失的,可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仲裁結果生效後,用人單位仍不退還的,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黃華妍
    (原標題:任何企業單位招工均不得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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